1.住院手续办理
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社会保障卡,领取并填写《东营市城镇职工住院告知单》,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东营地区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签字盖章,青岛校区到人事处社保科签字盖章。《东营市城镇职工住院告知单》报医院医保办审批,最后交住院处留存。
急症可先转院,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报销个人负担比例比在当地高出5%。
外地就医,3个工作日内通知医疗保险机构备案,报销比例和在当地就医一样。
长期外地居住,可选择居住地三家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住院报销
一般住院医疗费报销所需材料:社保卡(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费用清单(费用明细汇总表)原件、《东营市城镇职工住院告知单》或《东营市城镇职工住院审批表》。
说明:住院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垫支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出院时与定点医院一次结清。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定点医院不能记帐结算的,患者需要到医保处结算报销。
东人社发[2012]10号文件说明,文件有效期到2015年5月31日。
① 院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退休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的一半,分别为200元、150元、100元,第二次住院相同,第三次住院起取消起付标准。
② 院报销比例:退休职工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支付比例为85%、90%、95%。
③乙类项目的报销比例。将乙类项目的首先自付比例由10%降低为5%,再按上述报销比例支付。
④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⑤提高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的城镇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为95%。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医保支付限额为全年50万元)
3.转院、异地安置及报销、外地就医
转外住院者需提供《东营市城镇职工转院审批表》(转院审批表由市内三级医院主治医师填写《东营市城镇职工转院审批表》),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加盖医院公章)。
异地安置者需提供《东营市城镇职工异地安置审批表》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加盖医院公章)。(本条限异地安置人员使用)
在外地因突发疾病住院者需提供单位证明(单位加盖公章、单位领导签字)、急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加盖医院公章)。(本条限在外地出差、探亲突发疾病住院者使用)
4.青岛地区医疗定点医院及住院、报销程序
住青岛地区的职工,用医保卡结算目前仅限于校医院。
在青岛地区住院就医的定点医院有: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胶南市人民医院三个医院。
在青岛地区住院不能联网结算,需要自行到东营医保处报销,报销所需材料: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住院发票、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住院审批表,同时需要住院病历。
注:本解释若与相关规定不符,请与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