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关于退休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的规定
2004年1月我校参加东营市医疗保险统筹以后,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医疗帐户金支付。考虑到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费用情况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前退休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暂行规定”(石大东发[2004]69号)文件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退休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规定公布如下:
第一条,一个年度内,退休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扣除1900元(其中1200元为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起付标准,700元为个人医疗帐户金)后剩余部分,学校按不同比例予以报销。年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报销70%,70周岁以下报销60%。
第二条,已在东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报销全年度门诊慢性病费用的退休人员,在学校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只需扣除个人医疗帐户金700元,剩余部分按第一条规定比例报销。
第三条,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甲类药品、非特殊检查与治疗费全部纳入报销范围,乙类药品、特殊检查与治疗费先自付20%,再纳入报销范围,非甲非乙类药品及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负担。所有费用单据聘请专业人员审核。
第四条,退休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必须是发生在个人选择的定点医院。报销时须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病历、处方和费用单据。
第五条,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报销事宜由财务处、校医院负责实施,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北京办事处、人事处协助办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石大东发[2004]69号文件。
第七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